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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会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征求意见稿》

谦达CPA|2022-11-19 10:00:00

2022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图片来源:财政部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新的建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意见稿重点内容


 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如下:


《专业科目指南》共10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与目的、重点学习内容和实施时间等。


(一)关于《专业科目指南》的适用范围。


《专业科目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此外,《专业科目指南》明确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内容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关于专业科目的类和重点学习内容。


《专业科目指南》将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类,共十三个科目。


其中,专业通识知识中,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中,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五个科目。


专业拓展知识中,包括会计数字化、可持续发展、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相应的重点学习内容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三)关于重点学习内容的层级。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对象。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四)关于实施时间。


《专业科目指南》的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专业科目指南》的更新调整。


《专业科目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等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宜保持相对稳定。考虑到会计准则制度的更新变化,我们计划每年印发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明确当前年度会计人员需要重点学习的有关具体内容,配合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专业科目指南》适用对象的细化。


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


考虑到会计人员因工作单位性质不同,应重点掌握知识的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计划在《专业科目指南》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实施情况,研究区分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类型,对《专业科目指南》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指南》制定完成后,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面向会计人员的《公需科目指南》,进一步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学习实效。


(四)关于《专业科目指南》的定位。


《专业科目指南》主要用于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其重点学习内容,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等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不同:


征求稿里提到会将会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学习内容,不同的人学习和考核的内容或有所不同,具体来看下各个级别内容的要求是怎样的:



2

继续教育常见问题答疑

1.哪些人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综上:从事会计工作的都要继续教育,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也要继续教育。


2.会计继续教育具体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综上: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是,第二年,第二年,第二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3.继续教育形式有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综上:只要财政部认可,线上线下,都可以。

4. 继续教育怎样才算完成?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5.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综上:不论是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学习进步的角度出发,还是为了迎合外部监管的规定,我们都应当遵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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