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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收入确认和计量“五步法”

谦达CPA|2023-05-07 10:00:00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0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是一份合格的合同:

1.合同双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明确支付条款

4.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0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1. 该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 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

0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可变对价

即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这就是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 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企业(或其他企业)在销售相同商品时,不同的付款时间会导致销售价格有所差别,则通常表明各方知晓合同中包含了融资成分。

  2. 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04

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是指当合同中包含两项多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使企业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1.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2.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05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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