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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最新消息!10月1日起执行!

谦达CPA|2023-10-03 10:00:00

近期,中税协发布重要通知,公布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涉税行业将迎来新局面!具体有哪些要求呢?赶紧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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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布通知

10月1日起执行!

 

近期,中税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切实做好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税协

 

 

重点关注事项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适用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二、《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职业道德守则》倡导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道德引领、信用约束和稳健经营,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原文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5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

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条  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

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

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近年来,官方不断推出规范发展涉税行业的相关举措,相关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可见行业正在稳步发展,在未来将会迎来更多的发展机会。

 

机会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所以,正在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一定要尽早考过税务师!

2

多地推出互认互免

及丰厚福利政策~

 

01
多地推出互认互免政策 

 

2020年中税协发布《关于税务师职业资格对应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其中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明确了税务师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

 

部分地区也发布了相关政策,明确税务师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

 

02
多地给予税务师持证人丰厚福利政策

 

现如今社会对高端财税人员供不应求,很多城市也为专业财税人员提供了不同的福利待遇,鼓励大家考取税务师证书,比如上海税务师可增加100分落户积分,天津税务师可直接落户等等。

 

03
多地公布现金奖励政策!

 

济南:补贴现金2000元

 

根据济南发布的《【技能补贴】企业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139项资格及办法、标准》内容,申领职业技能补贴,需要确认3个条件

 

1、在职,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2、可以申领的证书必须包含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139项资格里。

3、获得证书时间为1年内。会计资格证书需要是2018年以后取得的。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139项资格中包含税务师,税务师可以领取2000元。

 

东莞:个人所得税补贴

 

在今年6月份,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其中明确在东莞市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符合现行的《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范围,并符合相应条件。

 

现行的《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税务师符合紧缺人才岗位任职资格要求。

 

景德镇:现金奖励

 

景德镇作为2021年度税务师考试新增考点,出台相关报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激励和宣传方案,一次性通关五科并总分位列全国第一且在景德镇市任一税务师事务所就业者,奖励20000元;

 

五门科目一次性全过者,并选择在景德镇市任一税务师事务所就业的,奖励3000元;

 

五门任一科目分数在全国第一者,每科各奖励2000元;五门任一科目分数在132分以上者(未获得全国第一),每科各奖励1000元。

 

贵州:现金奖励

 

贵州税务师协会也发布了《关于鼓励行业从业人员报考税务师职业资格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2021年度《税法(I)》、《税法(II)》、《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任一科目合格,每人每科奖励200元。

 

(二)2021年度全科合格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事务所工作的奖励1000元/人。

 

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一系列政策,除了培育相关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外,还有为了吸引专业人才共同打造城市未来。

 

社会在不断发展,对涉税行业的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升高,相信基于此国家和地方未来也将继续通过发布政策和补贴来培养更多税务人才。

 

考下税务师证书不仅拓宽了自己的职业道路,而且还能得到政府的补贴,正在备考的小伙伴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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