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达CPA|2023-09-13 00:00:00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委托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物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征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3.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①流通物是指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
②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香烟)。
③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①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粮食)。
②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母牛产下的幼崽)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公法行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情形。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动产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