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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CPA经济法章节(第二、三章)知识点汇总!

谦达CPA|2023-09-13 00:00:00

经济法第二章

 

01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主体数量的不同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是否互为给付对价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分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分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相互间的关系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0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规避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2)形式要件
①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03

委托代理

1.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2.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经济法第三章

01

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征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3.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①流通物是指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

②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香烟)。

③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①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粮食)。

②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母牛产下的幼崽)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02

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公法行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两种情形。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动产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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